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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餐饮(住宿)行业燃气安全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及职工食堂、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宾馆、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自查自检
餐饮(住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燃气安全第一责任,尽快对本企业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检。
1.是否与具备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2.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正常运行;
3.是否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4.是否在同一场所违规使用双气源;
5.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6.是否使用不合格气瓶和工业丙烷气瓶;
7.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8.是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提高燃气安全风险防控的有效方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各餐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尽快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确保装置正常运行。未按要求落实的餐饮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餐饮(住宿)企业要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燃气安全知识,规范燃气使用。同时,注册使用全民消防学习平台(微信关注“甘肃消防”公众号-微科普-全民消防学习平台-我的-头像-完善个人信息后-提交-学习资料-燃气安全),认真学习相关知识,降低燃气使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