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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查处三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并对三位驾驶员做出了“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一:
2021年11月10日16时55分,我大队执勤民警在庙台执勤点(S203线41KM)落实勤务时,正常检查一辆车号为宁D8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现其驾驶员马某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进一步核实,马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2月06日21时00分,我大队执勤民警在S203线47KM处落实勤务时,正常检查一辆车号为甘L60***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现其驾驶员李某某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2月17日12时50分,我大队执勤民警在S203线45KM处落实勤务时,正常检查一辆车号为甘L59***的重型半挂车,发现其驾驶员李某某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进一步核实,李某某持有C1M驾驶证,其违法行为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将面临行政拘留十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崇信公安交警提示:请勿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崇信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