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区域(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3、幼儿园、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以及其他文体娱乐场所;
4、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公园、商场、广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5、汽车站、火车站、公交车站、飞机场、停车场、公路收费站、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加(配)油(气)站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7、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草原、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9、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1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
1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2、法律、法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二、限制燃放区域与时间
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东至兴盛路,西至聚仙桥,北至北山根,南至青兰高速G22线。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与时间规定事项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二十三的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
2、婚丧嫁娶当日的六时至十三时(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
3、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三、禁止行为与管理要求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
5、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6、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四、法律责任
1、在禁放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限放区域、时间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2、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与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所列情形的,有权实施劝阻或者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监督管理,发现违规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报警电话:110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