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扰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速度放缓,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相继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投融资扶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林铎书记、唐仁健省长在相关会议、文件上多次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举措,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油出力。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每一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不管是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还是制定政策、服务保障,都肩负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义务,都承担着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因此,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能够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既是形势使然、政治要求,更是使命使然、责任担当。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学习借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后,法规处根据厅领导批示精神,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集中学习活动,并在厅机关举办了专题讲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标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学习借鉴上海、浙江、山东等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二)结合实际起草。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法规处认真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中推出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于去年12月动笔起草,并3次召开处务会讨论修改,于今年1月20日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2月3日,我处书面征求厅领导、各市州和机关各处室意见。截止2020年3月12日,共收到主要反馈意见9条,采纳吸收8条,经过认真修改完善,于3月20日,形成了《若干措施》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施精准化安全服务。将执法检查关口前移,为企业安全生产把脉,对发现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立即要求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整改过程中的督导督办,力求达到精准发力,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建立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老项目、新标准”和“标准不一致”等难题的解决方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失信惩戒,促进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二是帮助企业创新升级。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帮助企业推广高危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生产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引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功能,通过第三方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提升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的事故赔付经费和隐患排查治理成本。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部署,将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的“网上办”“预约办”“上门办”等服务措施常态化,减少企业办事环节,降低成本。制定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对当事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容缺受理。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前置条件,减化申报验收材料,杜绝上级审批事项由下级审核把关现象,提高审批时效。针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耗时长的问题,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线上预审,把问题解决在评审会前。将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4个工作日,其他审批时限,从45个工作日压缩到35个工作日。在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半年前通过短信、电话或者官方网站向企业发送换证预警提醒,列出换证资料清单,主动为企业换证提供便利。
五是优化安全培训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库,确保专家在库、在册、在线。探索优化特种作业证考试方式方法,统筹社会和企业资源,在20个以上人口较多县及工业重点县域布设考试中心,方便从业人员就近考试。合理设置合格标准,有针对性的完善考试题库,对不懂电脑的人员采取灵活的考试方式。常态化开展企业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指导培训。
六是推行联合和柔性执法。科学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相关部门就同类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避免多头执法。在严厉打非治违、严查严处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时,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企业非主观恶意、非拒不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告诫提醒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除政府和上级部门特别部署要求的外,探索实施重大活动安保工作 “三不一少”,即不停工、不停产、不放假、少干扰。